7.1 一般规定


7.1.1 看守所建筑应从建筑布局、构造、使用用途上预防火灾的发生。应配置火灾探测、报警及灭火系统。
7.1.2 看守所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。
7.1.3 看守所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16的规定。
 
条文说明
7.1.1 看守所建筑由于自身使用功能的特殊性,其人员行动能力和活动范围均受到限制,因此,需要从建筑布局、构造、使用管理上尽量降低火灾发生的概率,同时配置相应的火灾探测、报警及灭火系统,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,以减少火灾的危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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